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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区攒了20万元给业主“分红”!每户最多可分到上千元……

来源:广州普法 时间:2023-07-18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发钱啦!”

近日

广州市荔湾区裕兴苑的

业主居民们都很高兴

因为小区业委会

将小区近20万元的

物业管理收益

返还给每户业主

每户最少可以拿到500元

最多可获得12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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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在裕兴苑,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方式,由居民选出业委会,然后自行聘用管理人员。


业委会将小区物管费、停车费、电梯广告等所有收益统筹管理,除了成本开支,结余利润,就全部返还各居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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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方式下

裕兴苑卫生环境、居住条件

都得到了彻底的改变

管理和改造更加高效

居民的生活也变得更加舒适

业委会听取居民声音

居民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责任感

从而更加积极参与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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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名业主居

早早搬来凳子等“分钱”











7月2日一早,裕兴苑内气氛热闹,一百多名业主居民搬来凳子,齐聚小区花园,等候“收益返还大会”的开始。


金花街、陈家祠社区还派员到场见证,在业委会负责人宣布收益返还正式开始后,业主就开始排队领取属于自己的返还现金。


“好开心,住了十几年,第一次小区‘分红’。”业主陈女士说,近年来小区实行共建共治共享,业委会对小区实行管理,并且增设了停车位、电梯广告、快递柜,这些收益都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不仅管理得好,而且扣除管理成本,还结余不少利润,将这部分返还给业主,合情合理,得到业主的认同。”黄女士说,从实行新管理方式后,大家都期待“分红”这一天。


另一位业主戴先生则分到了700多元的返还现金。“返还现金倒是其次,真正开心的是,小区的管理真的令居民满意,而且每年都在变化。”戴先生说,小区的公共楼梯进行了改造,更加适合老人家出入,小区花园也专门管理维护,环境葱绿。


在“分红”现场,业主的返还现金被业委会用利是封装好,每位业主在签名登记后,现场清点数额,准确无误后,就可以领取现金。有业主一家大小出动,前来见证“分红”的一刻,也有业主派出代表,负责领取事宜。


“在小区的新管理模式下,业委会重视每一个业主的意见,每件事都公示,听取业主意见,大家都积极参与小区建设,提出各种建议,业主的关系融洽,大家都抱着为小区出一份力的想法,更加积极参与到小区建设中。”业主戴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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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分红”

最重要是小区管理得好











据了解,裕兴苑自成立业委会实行自治以来管理费都是1.5元/平方米,“钱袋子”都是紧巴巴的。现任业委会凭着敢闯敢干的精神,与业主的共同努力,实行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模式。


“小区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有限资金,合理调整小区公共区域布局,增设停车位、电梯广告、快递柜、充电柜等场地租金,为业主增加公共收益,经过5年的积累,公共积累金接近40万,创历史最高。”业委会负责人程伟良说,有部分业主提议返还部分管理费。“这提议与业委会的初衷一致,经过多方讨论,最终确定拟返还8个月管理费。”


程伟良说,返还管理费的公示公告贴出后,居民立即“炸开了锅”。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业主的反对意见,所以,返还管理费的决定是得到业主一致认可的。


事实上,居民不仅因为“分红”开心,最重要是裕兴苑的小区管理居民满意和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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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裕兴苑社区面貌焕然一新,环境舒适度提升了档次,熟悉的生活气息让街坊们纷纷点赞。


“大家都能发声,都能发表意见,自己的小区怎么改,都由居民‘话事’。”居民陈姨接受采访时表示,业委会也不是“走走过场”,而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居民积极参会。在之前的会议中,居民群策群议,老年人出入困难、公共设施老化等居民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都在居民的热烈讨论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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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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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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