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
合理的工作安排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
任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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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远距离调岗
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其后,沈某一直在重庆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
2022年7月28日,公司对沈某作出了调岗决定,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并要求沈某2022年8月1日报到。沈某于2022年7月29日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继续在重庆项目部正常工作。2022年8月3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却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员工沈某收到调岗通知后,因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及时表达了拒绝调岗的意见,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不应认定构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以沈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30元。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同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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