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不断深化优生优育及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完善托育、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生育支持措施。
《实施意见》提到十八个重点任务,其中在“儿童健康”方面,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中医调养等服务。
在“婴幼儿家庭照护”方面,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普惠托育”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改造环境、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在“学前教育”方面,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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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务教育”方面,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在“生育休假制度”方面,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在“生育保险”方面,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育儿补贴”方面,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在“住房保障”方面,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公租房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在“购房租房”方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
在“就业权益”方面,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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