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发帖求助
称自己在离职时
被公司要求留下个人微信
现在不知该怎么办
随后
#离职时公司要求留下微信#
话题迅速登顶微博热搜
激起网友热议
大多数网友认为
既然是自己的私人微信
就不应该留给公司
一些网友表示理解
觉得可以先跟客户说明情况
再把客户资源转移至公司账号
毕竟“万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还有网友从专业角度分析
为求助者支招
不久前
广州一位职工在离职时
也与用人方发生了
微信账号归属纠纷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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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公司提供微信账号
员工私自纳为己用
2017年8月,广州A公司通过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并提供给不同员工使用。2017年11月开始,该账号由员工刘某使用并做实名认证。
2021年,刘某擅自更换了该账号的微信号,并变更昵称为自己的名字。A公司发现后,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使用该账号并解除实名认证,刘某拒绝。
2021年10月,A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法院判决
员工做法不具有正当性
庭审中,A公司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设立的,现刘某私自更改账号信息,并归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严重侵犯其对案涉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账号,解除实名认证,配合公司变更微信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刘某辩称,该账号是虽是公司交付使用,但自己已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自己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约定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在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承担,因此A公司对涉案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刘某所添加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成果,应归属于A公司。此外,刘某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继续使用涉案账号的行为将损害A公司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就案涉账号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刘某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账号,向A公司返还该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前做好约定
避免“争夺战”
经办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就虚拟财产权益而言,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和实际利用活动来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资格获得财产,从而正面确认哪些利益相关方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在本案中,A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是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的认定。
法官同时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麻烦。
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锦观新闻、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浪微博、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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