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36883487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说

【案例】领导安排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受伤了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时间:2023-04-25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案情

林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6月25日,林某受单位某领导指派,到某村庄帮助该领导亲戚建房,中午11时左右,林某在建房时因事故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林某所在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林某受公司领导指派

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发生事故死亡

是否应该认定为因工死亡?



分析

用人单位认为,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帮助领导亲戚建房,虽然林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小,工作地点也不在单位的日常经营场所内,但林某仍然是在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职责,是职务行为,受到的伤害系工作原因导致。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林某所在单位为一家大型生产企业,林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维修工作,内部分工明确。虽然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但林某从事的建房工作与本单位从事的工作毫无关系。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林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帮助领导亲戚建房是受单位领导指派,但林某帮忙建房毕竟与单位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受到伤害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版权与免责声明:

文章仅作公益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020-36883487
关于我们
产品与服务
收费与推广
网站特色
咨询反馈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2006-2024 gzzp.com 广州招聘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115289号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与天贵路交汇处龙珠商务大厦15层 EMAIL:1216978388@qq.com

ICP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055 人力资源证: 440114170005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