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
以“严格保密”“找内奸”为由
要求查看员工手机
你会接受吗?
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就开除
日前,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有人泄露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员工们无奈接受了检查,但第二天,公司再次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后,被公司认定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在她离开办公区域时,还被强行检查了私人背包。
倡导保密,必要时调取手机数据
近日,一份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引发关注。截图显示,公司称为增强广大职工保密意识,倡导广大员工自觉保守公司秘密,谨言慎行,不利于公司的话不说,不利于公司的事不做。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
那么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
查看员工手机里的内容?
我们先来看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披露的一则劳动争议案件
公司擅自恢复已删记录被判违法
马某与一家环保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该环保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不续签合同。但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称,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证据来源于马某与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而这些聊天记录是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得来的。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王琳琳认为
知情同意是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非必需信息处理需另获劳动者明示同意,劳动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决权。
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的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例如,用人单位在公车上安装GPS定位系统、在办公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行为,若出于防止公车私用或为了公私财物安全,则具有正当性。但上述行为若出于窥探劳动者隐私、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广泛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则超出正常工作需要,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个人信息甚至隐私的边界,用人单位由此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不应被法院采信。
本案中,环保公司获取马某私人聊天记录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对马某进行处分而收集的个人私密信息,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诉讼而收集的证据材料,均超越了劳动合同涵盖的概括授权范围,侵害了马某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终,北京二中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当员工隐私被侵犯时
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受侵犯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因之前的侵权行为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工人日报、极目新闻、法度Law
版权与免责声明:
文章仅作公益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Copyright©2006-2024 gzzp.com 广州招聘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6115289号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与天贵路交汇处龙珠商务大厦15层 EMAIL:12169783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