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民李阳到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入职工作仅6分钟,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因为单位没有给李阳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保洁员入职6分钟摔伤殒命
2021年6月,李阳到市内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
同年6月6日,李阳来到公司,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引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李阳突然晕倒,单位同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虽经医生全力救治,李阳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阳去世后,李阳妻子张红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是工伤。
而保洁公司却认为,公司8点半上班,李阳刚到公司才6分钟,公司领导还没有面试,李阳还没有被正式录用,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交纳社会保险,因此不应当为工伤。
为证明自己丈夫是工伤,张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到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阳与保洁公司在出事当天存在劳动关系。
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王金海律师调查,保洁公司与李阳出事的小区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承担该小区的保洁工作。从小区物业调取的监控录像看,事发时,李阳身穿工作服手持水管在现场工作,工作过程中李阳晕倒,头部触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不一会儿急救车赶到小区,同事与急救车上下来的医护人员将李阳抬到急救车上驶离小区。
同时还有一段视频显示,在保洁公司办公室,张红向保洁公司现场经理要回李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复印件。
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从张红一方提供的视频来看,李阳上班当天身着保洁公司的工作服,在保洁公司承包的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李阳在工作中晕倒头部受伤,单位同事拨打急救电话并协助医护人员将李阳送医院救治,李阳死后张红从某保洁公司办公室要回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最终,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李阳死亡当天与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亡
工伤部门收到张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保洁公司仍然认为双方未成立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李阳为工伤。
工伤部门的工作人员十分重视,安排专人调取了小区当天的全部监控,认定李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从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也就是说,2023年全国工亡标准为985660元,再加上丧葬费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的工伤待遇将超过100万元。这也意味着,保洁公司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替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要为这6分钟用100多万元买单。
多数网友对判决表示赞同
有人觉得李阳实在可怜
仅仅入职6分钟就去世
着实让人痛心
但也有人觉得公司实惨
入职仅6分钟
难以及时为员工办理手续缴纳保险
也有网友疑问,可以被判定为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科普,共有这几种情形可以被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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