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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只约定试用期吗?

来源:五邑人社 时间:2023-04-07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劳动合同可以只约定试用期吗?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5月21日入职Y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中医调理师学徒。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新员工入职简易协议》(下称《入职简易协议》),协议约定了李某自愿加入Y公司学习中医调理师工作及流程,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以26个工作日计算)等内容。


除上述协议外,双方没有签订其他书面协议。


后来,李某与Y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Y公司尚欠李某2021年7-8月工资差额合计4096.10元。


因双方就支付工资事宜协商不成,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Y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至同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Y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工资合计4096.1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660.62元。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求,Y公司不服,认为其无需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了《入职简易协议》,协议上明确记载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并约定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试用期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着装和考勤要求)、试用期及转正后的薪资标准等内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双方签订的《入职简易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上述协议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的内容,由此可知该试用期不成立,上述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Y公司在上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也未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故Y公司应自2021年7月21日起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案例启示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对于如何约定试用期存有疑惑,而且更重要还存在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楚、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如本案中约定“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内容,不仅表达不完整、内容不清晰,也为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将产生诸多法律责任风险。


其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劳动合同法》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仅约定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


由于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也面临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另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立。由于“试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如果盲目地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属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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