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只约定试用期吗?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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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案例评析
案例启示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对于如何约定试用期存有疑惑,而且更重要还存在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楚、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如本案中约定“试用期工作不低于1个月”内容,不仅表达不完整、内容不清晰,也为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将产生诸多法律责任风险。
其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劳动合同法》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仅约定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
由于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也面临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另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立。由于“试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如果盲目地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属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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