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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法院又有新判法!

来源:劳动法库 时间:2023-01-07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小编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判法。


一种判法为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还有一种判法认为能否终止的标准不是达到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社部一直以来持第一种观点,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在,司法实践中又有一种新判法了,简单来说,这种新判法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要看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能归咎于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原因,则不能终止。

事情越搞越复杂了。。。

案例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4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深道。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因与被申请人傅深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9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申请人与傅深道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是因为傅深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而不是因为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傅深道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傅深道请求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依法支付的加倍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傅深道的情形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傅深道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傅深道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傅深道自1998年1月至2018年10月16日在申请人处工作,傅深道2017年8月达到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使得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是用人单位原因。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为傅深道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傅深道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傅深道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而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认定申请人与傅深道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自动终止并认定申请人2018年10月18日通知傅深道解除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傅深道赔偿金12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至于申请人所称本案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傅深道在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即申请劳动仲裁,并不存在已过仲裁时效的情形。


综上,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高密市电力有色金属轧花福利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贾新芳

审判员:柴家祥

审判员:王宝恒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乐霞


案例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6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红艳等39人。(小编按:此处省略了其他38个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陶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张红艳等39名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陶星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红艳等39名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没有依据查明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得出错误的结论。首先,本案几个基本事实:第一,陶星公司与39名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陶星公司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均未到期。第三,陶星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工作前期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且未补缴。第四,再审申请人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长短不一,但均在1、2年左右。其次,二审法院认为39名再审申请人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能归咎于与陶星公司,明显是歪曲事实。如果陶星公司为再审申请人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及时补缴之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则其解除劳动合同时,39名再审申请人就能及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只要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就受法律保护。陶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再审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最后,二审法院有类案不同判决的情况,该类案中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本案结论截然相反。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不足而作出的补充规定,实务中具体应适用哪个规定,则与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有关。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一直正常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然终止。此时,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不予支持。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张红艳等39名劳动者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均超过50周岁即女职工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可归咎于陶星公司(养老保险费均未缴满15年),据此,各劳动者请求陶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与法相悖,二审法院对陶星公司主张不向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红艳等39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红艳等39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为民

审判员:陈艳萍

审判员:曾 诚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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