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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降为主管,调岗调薪合法吗?法院判了!

来源:51job微网才 时间:2022-12-22 作者:广州招聘网 浏览量:


案情回顾


石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安保总监,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遇为年薪52万元,2018年10月份年薪调整为62万元。

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等),可对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乙方工资和职务待遇等也予以相应调整,乙方予以同意。”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石某在职期间存在工作过失为由,对其降岗降薪,将石某降为主管岗,工资调整为12万元/年。

石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贵司违法降职降薪本人被迫提起劳动仲裁起诉赔偿的告知函》,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公司拒绝。


石某于2019年11月7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

  • 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

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未协商,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情分析


一审判决:调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需指出的是固然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调岗,用人单位调岗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对石某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调岗因素,公司对石某调岗降薪违反了法律规定。

石某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明确要求赔偿,并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视为石某向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反馈,故公司应向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核算,石某月工资标准高于2018年北京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应按照北京市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石某主动提出的,并非公司提出,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调岗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调岗目的正当性

本案争议起因系公司对石某进行调岗,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除能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外,用人单位调岗还应具备合理性。

调岗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调岗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对石某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合理调岗的条件,且石某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故公司对石某的调岗降薪不属于合理范畴。

综上所述,维持一审判决。


小编总结


企业调岗务必建立在双方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劳动内容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两者缺一不可,且调岗必须遵循该事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公平性。

*案号:(2021)京01民终785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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