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王子期到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公司承诺王子期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王子期辞去原有工作,6月21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王子期拒绝入职公司。2021年6月24日,王子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判决: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势必给王子期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子期提交的微信记录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可证明公司方曾承诺王子期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王子期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在王子期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王子期无法入职。上述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王子期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王子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酌情判决公司赔偿王子期工资损失9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是王子期由于薪资问题没有办理入职,自动放弃该职位。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审判决:公司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日常社会经验法则来看,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的行为,从双方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要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应当恪守承诺。本案中,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王子期达成了一致,又在王子期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本案中,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王子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王子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王子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应当赔偿王子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王子期并未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提起上诉,王子期因信赖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王子期的信赖利益损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当,公司针对赔偿金额部分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案号:(2022)京03民终5622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