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宁波的孙小姐在某公司的招聘面试时,强调了自己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于是公司就跟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才入职 3 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不能来上班。
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这似乎并不是孤立事件,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隐孕入职」的这个现象,到底该怎么破呢?按照有关规定,虽然孙小姐隐瞒怀孕的情况,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解雇她。而她产假结束后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样也不能拒绝。企业这下真的是吃了哑巴亏,白养了人家一个大长假,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但国家法律对女职工有特别保护,所以企业也并不能说什么,只不过这样的做法确实有点不厚道。除了对一家公司不太负责,另外一方面对其他真心求职、爱岗敬业的女职工不太公平。对此,有的网友表示理解,毕竟女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有的网友则认为纯属职场“碰瓷”,入职之前隐瞒事实,产假结束就辞职,这样的操作也太过于自私。员工刚入职就怀孕,实际上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实蛮大的。在没有怎么创造劳动价值的情况下,企业要给员工产假、病假,调整其作息安排。女员工甚至可以很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好好工作,企业也没有办法。
但从员工的角度上说,怀孕本来就是自己的权利,而且员工怀孕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这是法律规定的,女员工也是一切按照规矩办事。诚信作为人的一项品质,不仅受到社会道德的追捧,也是职场用人的重要标尺。很多用人单位都希望使用诚信的员工,因为这是底线。以招聘入职为例,近年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愈演愈烈,入职到公司后,出现问题,HR也只能背锅。作为怀孕人士却在面试的时候表示没有怀孕,本质上单位对员工信息的知情权也受到了伤害。可能你会说,这不是靠入职体检就可以查出来吗?但你不知道的是,有时候入职体检报告,也有可能是造假的。
而现在的法律,正在保护说谎者,说谎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外,就在今年的9月27日,国家还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其中对于女性的录用、怀孕、生育、哺乳等一系列环节,都变得更加严格。
这些都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保护也需要有边界,否则就会成为另外一种伤害与不公平。真心希望,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要成为极少数女职工说谎和堕落的护身符。当然企业也要有一种觉悟:企业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有问题的,女性普遍都有非常强的同理心、坚韧性与人际交往能力。那些不重视女性价值的企业,肯定会错过很多优秀的女员工。从生活的角度上来说,有些人可能是无意地就怀孕了,自己也不知道,工作了3天之后才发现,这样的概率不是没有。当然也有一种,就是已经知道怀孕了,故意找个公司,可以拿工资拿福利,也不用上班。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并没有办法分清楚人的主观性。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后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就算有女性员工故意要这样操作,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很难,最多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而已。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尽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强化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将录用条件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衔接,在面对劳动者隐瞒个人信息时,这样单位再作出的解除决定才会有内部依据,这样做就可以降低被判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说到底,互相提防只能造成双输局面。一方面,用人单位片面回避企业责任,造成了员工耍心机、蹭福利的补偿心理;另一方面,女员工通过违背道德的方式去欺骗企业,只能使用人单位更加警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我们唯一的出路,企业依法办事,员工诚信为本。没有先后,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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