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有职工粤康码、穗康码由“绿码”变为“黄码”,导致无法正常上班,或者上班时间排队接种疫苗等,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工作会否受到牵连?今日(3日),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从广州市总工会了解到,为回应疫情期间职工普遍关注的劳动权益问题,广州市总工会特邀广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飞对以上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问题一:我的小区被封闭管理导致无法上班,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吗?
蔡飞:可以。但要注意,是政府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区域才可以,自己小区或者村里自行进行封闭管理的不算在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5点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以下简称“《处置导则》”)第三条规定,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问题二:我是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工资可以全额拿吗?
蔡飞:可以。但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以,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根据38号文第5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题三:我的健康码由绿变黄,单位不让上班,工资怎么发?
蔡飞:如果没有违反相应防疫规定,“黄码”非个人原因导致,不管是单位不让上班,还是按照政府统一规定没有上班,都是为了防疫需要。因此,即使职工没有上班,单位也是正常支付工资。
问题四:我到封闭小区探望父母而被隔离,还可以拿工资吗?
蔡飞:看情况,如果职工探望行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拿不到工资。根据38号文第5点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题五:我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而没上班,工资怎么发?!
蔡飞:一般情况下,为了防疫需要,根据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应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来支付。但要注意,职工如果因个人私事需要而在上班时间做核酸检测,则应算作事假。
蔡飞:一般情况下,职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不得降低。《处置导则》第六条明确,对(2020年)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蔡飞:一个月以内要正常支付;超过一个月,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根据38号文第14点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问题八:我在隔离治疗期满后要求上班被单位拒绝,工资怎么发?
蔡飞:工资应全额发。符合有关情形的,职工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38号文第7点规定,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蔡飞:单位不得处分。但要注意,如果是承担防疫职责的人员,例如医生以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根据38号文第9点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问题十:员工没执行政府防控措施,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38号文第11点规定,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