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的员工,当然,这样的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是比较高的,看看阿里,腾讯,百度就可见一斑。
小李所在的部门是开发部,这个部门有三个工作组,每个组都是独立工作,完成独立的项目。
小李工作能力欠缺,所在小组好几个项目因为他的原因导致延期。后来组长跟领导申请,将小李调离。
小李被调到第二小组,经历了一样的情况。之后去第三小组,也一样。
最后,三个组长乃至组内人员,死活不愿意再要小李。
公司组织对小李这样的员工进行了培训考核,小李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之后公司研究决定,让小李转岗至售后部门,并且让人事部门发了转岗通知。
但是小李不愿意转岗到售后部门,并且没有在人事规定时间到售后部门报道。
人事督促多次之后,小李仍不愿意到岗。
最终,公司认定小李连续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做开除处理,并且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小李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调整岗位在先,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操作符合《劳动法》规定,驳回小李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显然,小李的情形完全符合第二条,企业操作确实没有不当。
当然,这个情况出来,引发了网友激烈的讨论。
有些网友支持公司的做法,觉得法院的判决很合理。
不过,也出来了很多质疑和反对的声音。
有人说,能不能胜任,培训后考核是否合格,都是企业说了算,员工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
有人说,员工太渺小,在企业和法律面前都是受害者,在这样的事情面前,丢了工作,还输了官司,得不到保护。
有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是公司裁人的一种手段。
我想说,很多人在不服,在辩解,觉得企业有问题。自己怎么不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这个员工在你们团队,你们是项目制,每个项目完成有不菲的项目奖金,而恰恰是因为这个人存在,你们总是不能完成项目,不仅奖金没有,还要受处罚。你们愿意跟这样的人一起共事吗?或者,你就是公司的老板,对于这样一个带不来任何效益,还老是拖公司后腿的人,你愿意一直养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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